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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一、办理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

  二、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受理范围
电梯: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大型游乐设施:用于经营目的,设计最大线速度大于或等于2米/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厂内机动车辆:在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机场、矿山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其它机动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及要求
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设备一式两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高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各种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事故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措施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受理
窗口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在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原因。

(三)审核
在1日内对受理的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综合审核。

(四)登记
对通过审核的4日内予以批准、登记,并在申请单位提交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中盖章,由使用单位凭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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